環境權利和義務是什么關系?
在特定的時期環境權利訴求可能是主要方面,但不意味著可以不履行環境義務
中國環境報:當前我國已經從法律和
政策層面對公眾的環境權益進行保護,包括知情權、參與權等。環境權利與義務是否應該是對等的?公民應該有哪些環境義務?理論依據是什么?
崔建霞:包括德國哲學家馬克思、美國政治學家羅爾斯在內的很多思想家都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一個共識,即一個具有合理性的社會,一定是權利與義務統一的社會。不能有無權利的義務,也不能有無義務的權利;不能享有較多權利而承擔較少義務,也不能承擔較多義務而享有較少權利;權利與義務之間不能不統一。可以說,權利與義務的均衡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或者說,權利與義務的均衡就是公平正義。正是這種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反過來要求社會的每一個民眾,將自己的環境理念及環境行為規約在權利與義務的天平上。沒有哪一個社會崇尚人只要權利不要義務,也沒有哪一種制度主張人只承擔義務而不必享受權利。
公眾應該有哪些環境義務,要具體到不同的地域和行業,環境
問題的特點是不一樣的,很難從具體層面界定整體的環境義務。但從問題的根本上看,環境義務不外乎兩大類:一是是否以不損害的方式對待你所踏足的自然與我們生活的環境,也就是你的生態足跡怎樣。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為人所忽略的一點,就是在保護自然與生活的環境時,你是否只保護了與自己相關的自然和生活環境,而把環境負擔、環境風險、環境損害轉移給了別人。比如把自己的家收拾得非常干凈而把垃圾倒在別人的門前,在世界范圍內存在的把窮人的耕地變成富人的生態保護區,而忽略窮人的生計問題等。環境保護行為是否關注了人與人之間的正義關系日益成為環境義務的另一個重要維度。
中國環境報:有一部分人認為現在污染很嚴重,我的環境權利還沒有完全得到保障,我就可以不履行義務。
崔建霞:權利的全方位實現需要一個持續的過程,而義務的履行卻可以隨時隨地完成。在一個特定的發展階段,主張環境權利或維權可能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這并不意味著就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環境義務。之所以叫義務,就是即使不愿做也必須做的職責。無論從環保發展大勢來說,還是從作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雙重內涵來講,必然要從環境權利轉向環境義務,或者說實現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之間的對等與均衡。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動態地走向統一,這才是比較好的狀態。
中國環境報:環境義務的邊界是什么?什么樣的義務必須履行?舉個例子,
北京市能否基于防治霧霾的全體公民權益而強制單雙號限行?可否強制要求購買電動汽車?這是否又是對公民其他權益的損害?這種矛盾怎么解決?
崔建霞:基本義務有很多種,比如孝敬父母、誠實、公正、敬業、愛國等。在正常的情境下,只要正常履行就可以了。但在很多緊急的非正常情況下,義務之間會產生嚴重的沖突。比如,作為孝子,要照顧生病的父母,但這個孝子又是軍人,作為戰士必須立即奔赴前線,此時,為父母盡孝的義務與為國盡忠的義務產生了劇烈沖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按照由大到小、由急到緩的規則對義務的重要性進行排序。大敵當前,為國盡忠的義務就大于為父母盡孝的義務。平時我們所說的道德沖突和道德困境,就是指這種情境下的義務順序的不清晰造成的。一旦我們明確了義務的輕與重,就自然會知道怎樣處理這種困境。所以,一個道德原則運用到具體的情境中,會出現不同的側重。
北京市能否基于防治霧霾的全體公民權益而強制單雙號限行及購買電動汽車問題,也涉及權利之間的沖突和義務之間的博弈。基于正常的不存在堵車和嚴重污染的情境下,買車的自由和上路開車的自主體現了一種權利平等。但現在大家討論限行的問題,就不是指上述的正常情境,而是在非正常的且緊急的情境下怎么辦的問題,這或許也需要依據義務的重要性進行排序。路權的分配也是資源的分配,它與其他社會資源、機會、權利的分配一樣,其分配規則除了確立一個根本規則之外,還應是具有輔助規則的一個多元的規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