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交易糾紛解決
第三節 交易糾紛解決
4.3.1 交易參與人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交易參與人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
4.3.2 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4.3.3 交易糾紛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節 漲跌幅限制制度
4.4.1 根據
市場情況,本所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
4.4.2 公開交易方式的漲跌幅為當日基準價的±20%。
4.4.3 基準價為上一交易日所有通過公開交易方式成交的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上一交易日無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準價為當日基準價。
4.4.4 漲跌幅限制可根據市場風險商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加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