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環境交易所如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節 監督檢查
4.2.1 本所對交易參與人執行有關規定和交易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交易參與人交易業務及相關系統使用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管。
4.2.2 交易參與人在從事相關業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權采取約談、書面警示、暫?;蛉∠灰讌⑴c人資格等處理方式。情節嚴重的,按照本細則4.1.4執行。
?。ㄒ唬虮舅鶄浒富蜣k理變更登記的而未辦理的;
(二)未及時足額交納本所規定的各項費用,經本所書面通知后10個工作日仍未交納的;
?。ㄈ┨峁┨摷俳灰孜募驊{證的,散布違規信息,違反約定泄露保密信息的;
?。ㄋ模┢渌`反本所相關交易規則的行為。
交易參與人應在收到扣除誠信保證金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補足誠信保證金。逾期未補足的,其交易資格自動暫停,直至誠信保證金補足之日。
交易參與人因出現上述情形被取消資格的,已交納的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