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泛開展國際合作
七、廣泛開展國際合作
(二十二)加強履約工作。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要求,及時編制和提交國家履約信息通報,繼續推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廣泛宣傳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
政策、行動與成效。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建設性參與氣候變化國際談判進程,推動公約和議定書的全面、有效、持續實施。
(二十三)強化務實合作。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交流和對話,積極開展多渠道項目合作。在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和能力建設等方面開展務實合作,積極引進并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學習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積極支持小島嶼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國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結合實施“走出去”戰略,促進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開展低碳項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