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保執法“環境是軟指標,造成執法不嚴”
京華時報:新任環保部部長陳吉寧3月1日說,過去環保執法過松過軟。這是因為執法過程中走形式所致,還是舊環保法“執法乏力”所致?
顧逸東:兩方面因素都有,原來的環保法不適應快速發展的形勢,雖然也包含了一些處罰條文,但是處罰力度過輕,造成企業的違法成本不高,而守法成本卻很高。在過去的經濟發展中,政府過于重視GDP的增長,對環境影響后果認識不足,甚至認為GDP是剛性的硬指標,環境質量是軟指標,這就造成環境執法不嚴。
鐘南山:國外很多煤在產生污染前都是要控制和處理的,但是我們沒有。如果違法后企業就不能開工,這些情況就會有所好轉。
包景嶺:1989年我們有了《環保法》,開始處罰一個是起到經濟制裁作用,把你的錢從口袋里掏出來;另一個是面子作用,企業被罰了,企業形象非常不好,最初能夠帶動一些企業加強治理。但是隨著治理的深入,經濟的發展,守法反而成本更高。所以新環保法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這種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