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部門職責) 環境保護部負責推進、指導、監督全國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分類管理、分級監督的原則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環境信息。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自愿公開和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四條(制度和責任)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負責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預算。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信用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有關環境信息。
第六條(保密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法可以不公開。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