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市場交易方式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 本中心采用“協商議價轉讓”和“定價轉讓”的混合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
市場參與人進行交易時,應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進行申報。申報是指市場參與人提交標的物交易指令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場參與人申請買入或賣出標的物,其買入或賣出的標的物金額或數量不得超過其在交易賬戶中持有的金額或數量。個人市場參與人持碳量不得超過100萬噸。
第十七條 市場參與人在本中心申請賣出標的物時,其申請賣出的數量在交易賬戶中扣減。市場參與人申請掛牌交易的標的物,不得超過其有效期限。
第十八條 市場參與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統提交申報指令,交易系統收到申報指令后,按規則進行交易。本中心交易系統接受市場參與人的交易申報時,鎖定申報賣出標的物和鎖定申報買入標的物的交易價款。達成交易的,本中心交易系統向買方交易賬戶移交標的物,并將對應價款劃轉至賣方交易賬戶。
成交結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一節 協商議價轉讓
第十九條 協商議價轉讓是指在本中心規定的交易時段內,賣方將標的物通過交易系統申報賣出,買方通過交易系統申報買入,本中心將交易申報排序后進行揭示,交易系統對買賣申報采取單向逐筆配對的交易模式。
協商議價成交原則為,當買入價格高于賣出價格,按最低賣出價格協商成交;議價按申報價格高低、時間先后、數量多少的順序進行排列。當買入價格低于賣出價格時,不安排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