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建設助力低碳目標實現
2021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是我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新階段的第一年。疊加疫情造成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大國博弈進一步加劇等不確定性,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我國要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其中,大力發展綠色產業,實現經濟綠色復蘇和高質量發展是一項重點任務。在此過程中,綠色金融大有可為。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發揮金融對綠色發展的引領力,減少經濟增長對碳密集和污染型產業的路徑依賴。
疫情后應對氣候變化的新要求和我國碳
減排承諾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產生深遠影響。減少經濟增長對碳密集和污染型產業的路徑依賴,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推動形成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宏觀
政策方面,應進一步完善綠色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法律體系,適時制定綠色發展規劃,修訂綠色產業界定標準,從目標設定、任務分解、政策支持、資金籌措等方面就綠色發展做出系統性安排,激發源源不斷的創新潛能。
貨幣金融方面,應高質量推進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建設,加快形成有利于綠色發展的體制機制,增強推動綠色發展的自覺性、主動性,抑制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追求增長的短期行為。其一,金融重點支持綠色建筑、清潔
交通、可再生能源等綠色產業板塊的形成,加速工業部門綠色和數字化轉型,支持綠色技術研發與推廣,推動傳統高耗能行業脫碳。其二,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或企業債等方式廣泛籌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加大對暫時遇到困難的綠色企業的財務支持。其三,培育綠色消費理念,逐步將綠色消費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完善綠色消費認定機制,助力生產端綠色化轉型。其四,推動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在綠色金融領域的運用,規范發展
第三方認證評估機構和
市場,推動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為綠色金融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提供強大的信息支持。其五,金融機構應主動作為,將綠色發展目標納入機構和業務發展規劃,加強專業人才儲備,提升對綠色項目的評估、識別和定價能力,創新產品工具和服務方式,加大力度支持和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優勢綠色產業,提升境外投資的綠色化程度,尤其是減少在“一帶一路”等區域的涉煤投資等,在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的同時,更好維護國家形象、控制環境風險。
二是探索將氣候風險納入金融穩定和金融管理政策框架。
氣候變化具有“長期性、結構性、全局性”特征,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已成為國際學術界和政策部門的新共識,也是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的研究重點之一。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主要包括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其中,物理風險指的是氣候異常、環境污染等事件引起的資產貶值風險,主要通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惡化、銀行抵押品價值縮水等渠道,影響金融體系和宏觀經濟。轉型風險指的是為應對氣候變化和推動經濟低碳轉型,收緊
碳排放等相關政策,或出現技術革新,引發高碳資產重新定價和財務損失的風險。國際清算銀行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稱為“綠天鵝”風險,認為其可能成為系統性金融風險,建議各國央行開發前瞻性情景分析模型,在全社會范圍內開展跨部門的廣泛合作。
近年來,部分經濟體央行在量化寬松政策實施等方面不斷拓展“綠色”領域和范圍。一些央行開始著手評估氣候變化的影響,采取宏觀審慎管理措施,要求并支持金融機構提升綠色金融能力。中國人民銀行也開展了一些初步研究,下一步將繼續高度關注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的影響,在貨幣政策、微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制定中,更多考慮氣候變化因素,積極加強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五”時期,全國統一的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將進一步提速,這將為碳金融市場建設運營奠定堅實基礎。從國際先進經驗來看,碳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也有利于擴大現貨市場交易量,為現貨交易提供更好的價格發現手段和避險機制,提升市場主體參與
碳交易的活躍度。當前,我國
碳市場金融化程度偏低,建議主管部門研究出臺碳金融市場相關法律
法規和部門規章,適當放寬準入、創新產品工具,不斷提升碳金融市場吸引力、透明度、交易效率和定價權威性,助力
碳減排目標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