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核查活動,以及
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是指具有一定的資格和能力,根據規定的核查規則、技術標準和程序要求,對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開展核查,出具獨立的核查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專業機構。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核查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制定核查工作規則,建立向社會公開的核查機構名錄,并對核查機構、核查人員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申報條件)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受理核查機構備案申請,并按照公開、自愿的原則組織申報。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備案:
(一)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1、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事業法人開辦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償付能力;
2、具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設施、辦公條件,以及穩定的財務支持和完善的財務制度;
3、機構或主要技術負責人近3年內承擔國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等領域項目總計不少于3項;或近3年內在溫室氣體控制和管理領域完成至少3項國家級或本市市級課題的本市
節能量審核機構、節能評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