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僅就第一期的目標和相關配套機制政策達成一致,有關后京都的談判歷經數年艱苦的磋商,包括著名的巴厘島會議、平庸的波茲南會議、多國首腦云集且熱鬧非凡的哥本哈根會議以及趨于低調平靜的坎昆會議,至今卻沒有在強制性
減排義務和
市場機制等最關鍵的
問題上取得任何進展。這意味著,由《京都議定書》體系締造的
碳市場部分,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續尚為未知數。
歐盟
碳交易體系,作為碳交易市場份額最大也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經歷了第一期(2005-2007年)和與京都議定書并行的第二期(2008-2012年)之后,其第三期(2013-2020年)的相關政策也逐漸浮出水面。從目前的規定來看,歐盟第三期不會再接受HFC23減排項目的CER,這預示著中國
化工類企業年入幾億碳收入的時代將遠去。歐盟還表示,對于2012年底之后注冊的
CDM項目,歐盟只接受來自最不發達國家的項目,中國被排除在外。因此,除非中國和歐盟未來簽訂雙邊協議,否則,2012年底之后才注冊的中國
CDM項目將得不到來自歐盟國家的碳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