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推廣困難
可再生能源推廣困難
風能、太陽能、水能發電是世界公認的清潔能源,多用這些可再生能源等于少用煤炭。但是近年來,棄風、棄光、棄水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風能、太陽能發電并網難長期得不到解決。
與之相關的體制
問題,一是項目審批制度。風能、太陽能發電項目按裝機規模分級審批,5萬千瓦以上由國家能源局批,5萬千瓦以下由地方政府批。各地為了多上項目,出現了大量4.99萬千瓦的小項目。雖然電源審批權下放了,電網規劃和審批權卻沒有相應下放。在分散審批的情況下,國家無法統一規劃送出工程,大量風光項目難以并網。
二是
電力體制。東部地區電價高于中西部地區,同樣的光伏發電補貼,在東部地區補貼的電量要高于西部地區。因此應當在東部大量推廣小規模分布式的太陽能電站,替代燃煤發電,如屋頂光伏發電。但是,電網企業是購電和售電的主體。分布式電站的電力自發自用、多余上網,這將減少電網企業的收入,電網沒有消納這部分電力的積極性。
三是電力調度方式。二灘棄水曾經引發了電力體制改革,但這一問題至今仍未完全解決。《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實際情況是,各地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每一臺機組下達發電量計劃。水電在計劃發電小時數之外的超發電量不但不予獎勵,反而要向火電企業支付補償才能被電網收購,等于用水電補貼火電。水電比火電便宜,既清潔又經濟,但由于電網企業是單邊購買方,發電方與用電方不能直接交易,寧可棄水也不能把電供給需要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