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美國參議員Sheldon Whitehouse聯合兩位參議員Chris Coons、Brian Schatz和Martin Heinrich在國會上提出了一項基于窄幅邊界調整的碳稅立法,換言之,就是美國版的碳關稅,這一法案名為《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簡稱CCA)》。
時隔一年,在今年6月,美國九名參議員聯署Prove IT 法案,要求能源部就法案所涵蓋的產品收集美國及其他主要經濟體的平均排放強度數據,并建立公開在線數據庫。
如果這部聯署法案通過,那么美國將完成啟動碳關稅最為關鍵的一步。業內專家認為不同國別、地區之間建立與國內碳
市場基本銜接的碳關稅,也許會成為未來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
新型的全球性綠色貿易壁壘正在形成。近日,記者就美版碳關稅相關
問題采訪了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長孫永平。
記者梳理發現,CCA對如何征收碳關稅做出了詳細規定,并稱之為
碳強度費(Carbon Intensity Charge),并將碳排放強度劃分為四個級別:第三國整體經濟的碳排放強度(general economy level)、行業平均碳排放強度 (industry level)、企業碳排放強度 (entity level)和設施碳排放強度 (facility level)。
孫永平告訴記者,“近年來,隨著國際環境不斷發生變化,美國萌生了在國際上推出氣候驅動的貿易議程(climate-driven trade agenda)的想法雛形,但事實上美國既沒有全國性碳市場,也無法實施全國性碳稅,相較歐盟,始終缺乏一些底氣和說服力。在這個背景下,Prove IT 法案和‘碳排放強度’這個概念就成為有望托住美國氣候貿易
政策的重要底座,為美國施行碳關稅推行其國際氣候貿易政策、搶占國際氣候貿易制高點打開局面。”
對此,部分業內專家表示認同。美國碳關稅中的“碳排放強度”包含上游生產的碳排放,是一個供應鏈排放的概念。有專家認為,美國開始強調供應鏈溯源,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信號,這與其重塑全球制造供應鏈的政治意圖是吻合的。“如何計算商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本身就是一個技術
難題,因為不同國家的核算標準是不一樣的,同時不同國家的數據基礎也是不一樣的。很多標準和數據基礎取決于整體國家的核算能力,并非企業單獨可以決定的。很多國家既沒能力也沒資金建立和EU ETS的碳核查(
MRV)水平相當的核算體系,也無法保障其透明度和可靠性。”孫永平說。
拜登政府之前,美國對于應對氣候變化態度消極,迄今仍未形成統一的碳市場。當前,美國僅形成了兩個地方性
碳交易市場,分別是加州交易體系和包含東北部11州的RGGI市場,但兩個市場在覆蓋行業、價格水平方面均不統一。
“一些國家出臺的
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
法規,也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減排成本,形成間接的碳成本約束。當前,各國都在不同層次上實行各式各樣的間接碳成本約束政策。比如,碳市場是一種顯性的碳成本約束,以此作為依據征收碳關稅,接受度尚可。但對于一些沒有碳市場的國家,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只能以間接或者說隱性碳成本約束政策作為依據,缺乏公允的碳關稅稅率,會帶來更多的貿易糾紛。加之,由于全球價值鏈中追蹤碳排放的復雜性,對國內和進口的消費產品的碳含量征稅將無法充分解決碳泄漏的風險,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沉重負擔,進一步推高物價水平。”孫永平說。
美歐兩版碳關稅實操不同,美版重在“保護”
歐盟在2005年啟動碳市場,在平穩運行十幾年后,為了提高氣候雄心推出Fit-for-55和改革碳市場,同時以避免“碳泄漏”的名義祭出氣候貿易大招: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讓多國投來關注目光。
但美國在CCA的設計上的基本邏輯是,以美國產品的平均碳含量為基準線,對碳含量超過基準線的進口產品和本土產品均征收碳費。
法案中這樣寫到,“從2024年開始,不論是美國產品還是進口產品,如果其碳含量低于基準線(即美國同類產品的平均水平),則無需繳納碳費。反之,如果碳含量超過基準線,則對超出部分征收55美元/噸的碳稅。這個碳稅標準每年上浮5%。”
目前,在CCA下,碳稅的征收對象是一些能源密集型的初級產品,包括化石燃料、精煉石油產品、
石化產品、化肥、氫氣、己二酸、
水泥、
鋼鐵、鋁、
玻璃、紙漿、紙張和乙醇。
“從以上看來,為了考慮征收碳費后其國內的聲量,碳關稅覆蓋的范圍仍能體現美國在相關領域的競爭優勢。碳含量的基準線如何設定?這個均值從何而來?是否加入本土保護的考量?如果缺乏堅實的事實依據,那么眼下的機制很有可能會被濫用,也許到最后只淪為‘披著氣候正義的外衣’,實則行‘貿易保護’之實。”孫永平說。
Prove IT法案的全稱是——提供可靠的、客觀的、可核證的排放強度與透明法案。同時,指定以能源部為首,定期報告美國及其他國家的主要產品的排放強度數據,并建立公開數據庫。然而當前,美國并沒有一個強制的、可靠的或者客觀的分析自身碳強度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收集碳排放數據的配套政策。
目前看來,沒有可靠的依據,這部號稱可靠客觀透明法案眼下急需解答的難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