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的機制之外還在項目以及配額的模塊之內根據不相同的方式,對
排放權交易的一、二級市場進行了建立,在當今的發展中,新型市場已經形成了兩類法律的框架以及典型的市場和多個交易的層次、較為廣泛的建立交易平臺構成的
碳交易市場結構。在《京都議定書》法律約束之下,各個國家的
碳排放額已經成為了一種比較稀缺的資源,這就為商品價值和交易的可能性提供了條件,由此便催生了以CO2為主的碳交易市場。在國際法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和歐盟排放交易計劃它們組成了兩類法律的框架,把碳金融市場分為基于項目的市場以及基于配額的市場[3].
碳金融市場的天氣類金融
衍生品在不斷的創新,并且也在慢慢的走向成熟。各個國家的金融機構為了能夠和低碳經濟的發展相互的契合,并幫助企業對天氣風險進行管理與轉移,于是就發展出了一些相關的天氣類金融類的衍生品,例如發現碳排放量價格的
碳信用等。屆時全球的碳交易市場的容量將會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在碳信用方面也將會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