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0 17:37 來源: 易碳家期刊
2.基于歷史排放強度的配額核定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供熱企業(單位)和火力發電企業在
A
=(P電*I電+P熱*I熱)*f |
|
式中:
A為企業排放設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CO2);
P電為核定年份設施的供電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P熱為核定年份設施的供熱量,單位為吉焦(GJ),若相關單位不能提供經過第三方核查的供熱量計量數據,則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熱設施的效率情況進行核定;
I電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設施供電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平均值,單位為噸二氧化碳每兆瓦時(t-CO2/MWh);
I熱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設施供熱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平均值,單位為噸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f為控排系數,取值見附件。
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按所屬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進行核定。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公式如下:
N
= Q * B |
|
式中:
N為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CO2);
Q為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對應的活動水平,包括主要產品的產量/產值/建筑面積等;
B為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屬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取值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