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全國碳市場數據報送平臺進行氣候信息披露的意義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指出“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且統一的報送平臺已經搭建完成并正式上線運行。結合全國碳
市場數據管理特點以及ICRRL就強制氣候信息披露發表的評論報告,依托
碳市場數據平臺開展氣候信息披露的主要意義如下:
確保數據準確性、可靠性。
重點排放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將在生態環境部的監督管理下進行。這意味著上述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將擁有專業
第三方機構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雙重背書,極大提高了信息和數據的可信度,是進行后續風險評估、
減排情景分析以及戰略制定的重要基礎。
確保數據的一致性、連續性和可比性。
生態環境部公布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在每個月結束之后的40個自然日內報告該月的活動數據等相關資料,還應于每年3月31日前編制上一年度的排放報告并按照統一的格式公開相關報告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上述要求可以確保氣候信息披露按照統一的格式進行定期披露,極大減少了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方抓取信息的難度,此外,還可以針對特定主體進行縱向的排放趨勢分析以及橫向的行業內部對比,為評估企業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以及氣候風險及應對措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碳市場數據平臺可以同時加強對公開上市企業以及私有重點排放單位的信息披露監督。
ICRRL報告強調,如果只一味關注公開上市企業的強制氣候信息披露,會造成部分企業以私有化的方式規避氣候信息披露。而從碳市場的角度來看,只要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實體,無論是公開上市的企業還是私有企業,都必須按規定進行數據的報送和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證券監管部門監管的盲區,避免了通過私有化部分業務規避披露的
問題。
碳市場的碳價信號與信息披露相輔相成。
ICRRL的研究表明,明確的碳價信號與清晰的信息披露是核算氣候變化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披露可以用來評估重點排放單位的歷史排放和未來排放路徑所對應的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而碳價不僅可以反應當下的減排成本,同時也可以與企業披露的排放量共同量化和評估企業在過去或未來化石資源相關資產及其減值可能。此外,全國碳市場明確碳價信號的形成也會激勵在減排量和碳捕集等方面項目的投資,而這些領域的投資同時也會受益于強制氣候信息披露的倒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