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和“人類命運共同體”雙體共建的氣候治理模式為建構目標指引,積極推動穩定可期的氣候談判價值理念和行動目標法理向度的根本型塑
土耳其前經濟部長、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前署長凱末爾·德爾維什在《新冠肺炎對于國際合作意味著什么?》一文中說,新冠肺炎不僅可能成為一場嚴重的衛生危機,還可能變成一場全球化及全球治理危機。在充滿不確定性和任性退群、單邊主義盛行的時代,防控疾病在全球大流行是一種全球公共產品,而要提供這種公共產品就需要加強全球協同和國際合作。這種走勢具有重要意義,它表明應對全球性挑戰需要的是全球性合作與全球性方案。疫情之后,在推動和引領國際氣候談判、促進新協定達成方面,中國應有智有為,為全球的氣候治理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貢獻更加切實可行的中國智慧和行動方案。
在應對全球公共安全威脅、消弭締約方之間的矛盾與分歧、促進國際社會不同立場協調方面,應充分運用中國傳統文化中“和合共生”的智慧,從生命哲學的本體論視角向國際社會科學詮釋人與自然一體同構的客觀事實與本質規律,借以推動以“和諧共進”為目標指向的“命運共擔”的人類共識的形成,從而避免陷入部分國家可能挑起的“意識形態化”的氣候談判構陷之爭。與此相適應,全球氣候治理的行動規則與實施方案亦需適時調整,應以“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和“人類命運共同體”雙體共建的氣候治理模式為建構目標指引,積極推動穩定可期的氣候談判價值理念和行動目標法理向度的根本型塑:從“國家中心主義治理”向“多元多層協同治理” 的法治治理理念轉變;從關注“資本優先”向“生命優先”的行動規制轉換;從強調自上而下的“硬法”規制向靈活多變的“軟法”規則的實踐目標轉型,從而實現對全球治理客體(主要是全球性風險和全球性公共
問題,具有多元化、層次化、復雜化的特點)重心的轉移、對法律規制的制度創新,以及對氣候治理行動力的再塑。以此為契機,為疫情之后的全球氣候談判建構提出新思路。
第一,氣候新協定作為回應全球氣候挑戰的有益工具,應體現主體參與的普遍性、行動范圍的廣泛性、目標進路的進取性、各國承擔能力的公正性;第二,協調各方立場,確立各排放大國(美國、中國、印度、巴西等國)和新興經濟體平等參與溫室氣體
減排的法律原則與實施機制;第三,基于締約方國情的特殊性與經濟能力的差異性,建構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多元主體參與機制;第四,建構疫情之后由經濟可能長期低迷導致的氣候治理資金與技術投入不足的持續影響評價體系;第五,積極推動傳統能源消費的結構轉型,規劃清潔能源對傳統能源(主要是礦物類燃料,特別是煤和石油)消費替代的先后次序方案;第六,建立對疫情之后締約方出于經濟恢復與發展考量可能會消極履行減排責任的國際監督機制;第七,疫情之后,加強對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貧窮國家及對氣候變化敏感國家的財政與技術支持承諾的法律保障與履約監督;第八,氣候新協定應體現森林對溫室氣體吸附、土地生態化合理使用、森林養護與可持續利用的資金支持和生態補償等制度保障;第九,利用
碳排放配額及
碳配額貿易等有效工具優勢,激發和調動締約方溫室氣體減排的積極性,鼓勵生態清潔技術研發、利用、推廣、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