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這一論斷強調了生態文明建設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的重要性。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圍繞生態文明建設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臺頻度之密、監管執法尺度之嚴、環境質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持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統籌協調管控制度改革等重大基礎性改革邁出重要步伐。近期召開的中央深改委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為科學統籌謀劃布局生態修復和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進一步的制度安排。
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確保實現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圓滿收官奠定堅實生態環境基礎。要在繼續強化頂層制度安排,進一步完善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和治理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完善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推進落實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快推行排污許可制度等舉措,不斷細化制度設計,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