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過程中存在那些問題?
一是保險責任范圍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脫節。主要表現在:承保責任為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不包括生態環境損害;承保責任為場所責任,僅承保約定區域內的損害,約定區域外的損害不在承保范圍內;未對延長報告期進行約定。上述問題會導致以下后果:責任范圍不合理直接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率極低。根據保監會口徑,環責險賠付率不到10%;企業投保意愿降低。
二是試點企業名單制定較為隨意。試點企業名單的確定缺乏明確依據,確定投保企業范圍較為隨意,有些地方直接下發試點企業名單,要求企業投保,有些地方在政府網站上對試點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并設置了異議期等公開程序。
三是確定投保責任限額的標準差異較大。在上位法缺位的情況下,地方試點的責任限額一般以風險評估結果確定,風險評估成為確定企業投保義務額度的判斷標準。各地投保企業風險分類標準多樣,比如
貴州將企業風險分為5級,
山東分為3級,
深圳分為6級。由于各地風險評估標準不一,因此各地的責任限額存在較大差異。
四是風險評估不能達到控制風險的目標。在風險評估不能達到控制風險目標的情況下,在地方試點中,保險公司一般依賴風險分類手段以及除外責任進行風險控制。大多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設定了很多除外責任,比如將企業排污行為導致的損害、漸進性污染導致的損害以及地下儲罐損害等均列入除外責任。這樣做的后果,除了風險分類條款和責任限額嚴格限制了企業索賠金額,直接影響環責險賠付率之外,也讓企業產生保險公司收了錢就走的印象,嚴重影響企業投保意愿。
五是保險行業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之間存在信息壁壘。信息壁壘問題導致以下后果:保險責任限額在地方試點存在較大差異性,投保企業投保是一筆糊涂賬。
對試點進行初步評估得出的結論
通過對我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分析,并結合國外在推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方面的經驗,課題組經過初步評估認為,目前我國在法律上基本具備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現實條件。但是,試點
政策存在環境風險定價機制不完善、社會化的環境風險管理機制缺乏技術引導、試點政策的實施方式缺乏依據等問題。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上已具備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現實條件。我國已經建立了嚴格的環境責任法律體系,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環境污染責任風險。在立法上,明確采用嚴格責任原則進行歸責。在責任構成要件上,不要求行為的違法性,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環境污染風險。這就意味著,即使企業按照排污標準排污,沒有環境違法行為,但是只要排污行為導致了污染損害后果,企業就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在制度建設上,已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企業開始對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針對企業承擔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現狀,課題組通過分析461個環境污染司法裁判案例,顯示出幾個特點:一是99%的案例是以企業為被告。二是調解結案比率極低,企業和受害人雙方矛盾難以調和。在461個案例中,環境民事調解結案的比例僅為1%,而相比其他民事案件,根據最高法發布的工作報告,民事案件的調解率為31.78%。三是污染類型復雜多樣,證據收集困難。四是賠償金額較高,企業涉訴后面臨巨額經濟賠償。461個案例中,損害賠償金額平均值為186.35萬元,最大賠償額為4000萬元。
部分試點地方先行先試,改進了承保責任范圍,規范了保險條款。2017年以來,以貴州模式為代表,貴州、
海南、深圳、山東等地進一步擴大了保險承保責任范圍,將漸進污染損害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應急清污費用等責任納入責任范圍,并對賠償責任限額進行規范,避免保險公司采用過細分類限額規避賠償責任。這些做法改善了保險產品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賠付率。
環境風險定價機制不完善,損害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目標。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核心要素是立法為高環境風險定價,現有試點政策僅規定了高風險企業范圍與承保責任范圍,并未規定責任限額與除外責任。各地試點實踐中,責任限額與除外責任一般由保險公司或經紀公司自主確定,實際上將風險定價權交給了
市場。這一機制違反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責任限額法定、責任范圍法定的基本內容要求。
環境風險定價機制的缺失,嚴重損害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目標。一方面,投保人想要尋求最便宜的保單,使他們能夠滿足相關文件或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承保人也傾向于提供盡可能小的保險范圍,因為投保人對承保人提出的索賠越少,保費就越低。根據2015年對部分地方試點的調研,目前每家投保企業的平均保費在3萬元左右,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與投保企業普遍反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率極低。從
四川省不完全數據情況看,其賠付率不到4%。比較而言,我國其他的責任保險賠付率在40%-60%左右。極低的賠付率直接損害了
第三方索賠人的利益,難以達到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目標。
社會化的環境風險管理機制缺乏技術引導。保險機構在承保前開展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保險費率和責任限額。投保企業為降低保險費率和責任限額,一般會采取相應措施盡量降低環境風險,保險機構為了控制其承保風險,降低事故發生概率,也會督促投保企業開展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根據調研,絕大多數保險機構不掌握環境風險評估技術、相關環境風險數據嚴重缺乏,無法獨立開展風險評估。有些大型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在少數地方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服務試點,但是由于第三方評估機構與投保企業、保險機構存在直接利益關系,在沒有技術規范的情況下,其難以做出客觀、真實的評估。
環境風險管理機制缺乏技術引導,導致費率與責任限額的制定較為隨意,政策實施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容易引發企業對政策公平性的質疑,影響企業投保的積極性。
制度實施有待立法強力推動。2013年《指導意見》發布后,地方試點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在地方實施。自下而上的政策實施方式是指,第一,國家政策文件法律依據不足。雖然國家相關部門2013年就出臺了《指導意見》,但由于《保險法》規定了強制保險應當由法律或行政
法規進行規定,上述政策文件法律效力不足。第二,政策實施主要依賴地方出臺投保企業名單、激勵約束手段。地方試點出臺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試點企業名單、投保激勵與約束機制等。第三,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針對試點企業召開推動會或培訓會,推動企業投保。之后,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企業名單自行開展業務。
自下而上的實施方式導致了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試點工作缺乏法律與職能上的依據。有些工作并不在其“三定”職能范圍內,比如發布試點企業名單、對保險經紀公司開展招投標工作等。這些方式操作起來沒有依據,在公正性方面容易引起社會質疑,也給經紀公司留下尋租空間,給地方相關部門留下行政隱患。另一方面,企業不支持,社會評價低。很多企業甚至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是給保險公司打工,保險公司坐收漁利。而保險公司也認為企業沒有投保積極性,抱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業務難以開展,以及保險價格低廉,難以開展附加的風險管理服務。
從國際經驗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真正實施需要立法的強力推動,否則地方試點無法建立起公平合理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