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項目的參與資格
發展中國家參與CDM合作首先需要滿足如下要求:
1. 已經批準了《京都議定書》;
2. 已經指定了一個清潔發展機制國家主管機構。
發達國家參加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需要滿足的條件相對較多:
1. 批準了《京都議定書》;
2. 已經指定了一個清潔發展機制國家主管機構;
3. 計算和記錄了議定書為其規定的分配數量;
4. 設置了一個估算其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體系;
5. 設立了一個國家登記系統;
6. 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單;
7. 提交了有關分配數量的補充信息,并據此對分配數量進行了調整。
CDM的巨大商機
國家發改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專家、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李俊峰昨天對本報記者表示:“(清潔發展機制的)一個項目能夠幫助企業拿到大約幾百萬歐元的額外資金支持,大大降低企業開發項目的融資風險,提高利潤率。”
李俊峰透露,預計2005年中國將獲批的此類項目大約有十幾個。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溫室氣體
減排指標至少要延續到2012年。據此推算,即使保守地估計,此類項目也可以給中國企業帶來至少數十億元人民幣的融資機會。
CDM的巨大商機
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的三種靈活機制之一。CDM允許附件1締約方與非附件1締約方聯合開展二氧化碳(下稱“CO2”)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附件1締約方作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量。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通過
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有利于發展中國家最終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協議》的目標。其他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靈活機制分別是“聯合履約機制(JI)”和“排放交易機制(ET)”,因其主要涉及發達國家間的合作,和中國企業沒有直接聯系。
《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CDM適用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減排項目或者吸收CO2的造林項目。CDM下獲得的減排單位是“可核證的排放削減量” (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據報道,發達國家為完成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承諾,在2008~2012年的5年時間里,每年將需要通過CDM項目購買約2億~4億噸CO2當量的溫室氣體。這將需要開展大量的CDM項目才能夠滿足需要。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中國將可以提供世界清潔發展機制所需項目的一半以上,約合1億-2億噸CO2當量的溫室氣體。這也將給中國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
清華大學清潔發展機制研究小組的研究表明,預計2005年CDM項目將會使得外國投資凈增加19.646億元人民幣,而2010年將達到39.442億元人民幣。
來自清華大學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研究的資料和國家發改委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備選項目清單顯示,僅僅從2002至2005年來看,就將約有 77.348億元人民幣(約9.319億美元)的資金被投入到中國四個CDM項目發展中,這四個項目分別為2003年年初開工的小孤山水電站、2004年開工的
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預計2005年10月投入運行的
吉林洮南49.3MW風電場項目和預計2005年12月開工的
云南大梁子水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