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符合 “物理與安全責任界面清晰、以新能源發電為主”(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超 60%,占總用電量超 30%,2030 年新增項目超 35%)的就近消納項目,接入公共電網需按 “誰受益、誰負擔” 原則,繳納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穩定供應保障費用,未接入則無需繳納。輸配電費實行按容(需)量繳納,高可靠性需求項目可選擇現行兩部制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暫按下網電量繳納,逐步過渡到按占用容量繳費,暫免自發自用電量
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增損益。該機制能引導項目提升自平衡能力、降低接網容量,減輕系統調節壓力,同時保障電網企業合理收益,實現用戶與電網共贏,推動新能源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