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加嚴碳邊界調整機制(簡稱“CBAM
法規”)并簡化部分程序的提案。歐盟委員會于2023年8月17日發布條例(EU)2023/1773,規定了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開始)的報告義務,隨后于2024年12月18日發布條例(EU)2024/3210,規定了注冊規則,本次最新提案將進一步提高法律的確定性并使報告要求合理化,主要內容包括以下3方面:
1.歐盟委員會將繼續監測CBAM的實施情況,定期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報告重點條例內容的應用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在收集必要信息的基礎上,歐盟將評估CBAM對碳泄漏的影響(主要包括與出口有關的影響)及其對經濟、環境、社會和領土的影響,原則上將進一步擴大CBAM的適用范圍,涵蓋更多可能存在碳泄漏風險的其他貨物,如下游產品。
2.針對少量CBAM商品,考慮到其占進口到歐盟的所有CBAM商品中隱含排放的份額極小,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執行規則難度大,歐盟將通過引入CBAM法規新附件中規定的新質量門檻,相關進口商將免除CBAM的報告義務。
3.超過閾值的CBAM貨物進口商將享受一系列簡化措施,以方便他們遵守報告要求。主要是簡化各國家主管當局和歐盟委員會的授權程序,允許將報告要求委托給
第三方,精簡了從第三國生產商到授權CBAM申報者的數據收集過程,同時明確某些貨物的隱含排放量計算、排放核查規則,使核查隱含排放量的義務僅適用于實際值;修改了回購限額,方便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管理其財務責任以及在第三國支付碳價格的索賠;另外調整了CBAM商品清單,如新添加
電力行業但剔除未煅燒的高嶺土。
我國是歐盟的主要貿易伙伴之一,CBAM將于2026年正式實施,極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屆時將對中歐貿易乃至國際
市場整體格局帶來巨大影響,海關建議相關出口企業:一方面,要動態了解法規調整。企業可以抱團組成專業團隊,或者主動尋求政府部門的信息指導,透徹了解最新的
政策、指南、程序和運行規定等內容。另一方面,要立足實際分類施策。企業需配合提供歐盟進口商所需要的數據,要通過建立
碳排放的監測報告和核證系統,提高自身碳排放管理能力,做好必需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提交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