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空氣污染?如何嚴格執法?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日前建議,要像森林公安一樣,賦予環保部門執法權、偵查權,讓環保執法者的權力更大一些,設立環保警察,讓他們手上有“槍”。
新的一年,環保部門首要的一項工作就是落實新《環保法》。如何讓守法成為涉污企業的一種習慣?無數環保事件早已說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環保法》即使是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若缺乏強有力的執法力量將其落到實處,也不足以對污染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遏制。而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執法困境在于,雖有調查權卻沒有強制權,一些涉污企業對環保執法或敷衍應付,或置若罔聞,這樣的執法格局不扭轉,既有損法律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又會給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禍患。
環保警察理念的提出,是對環保部門職權空白的有效彌補,可謂恰逢其時。環保警察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參與、調查,對屢教不改的違法者適當采用強制手段。眾所周知,由于警察機關在組織體制方面的特點和優勢,其執法強制力和社會公信力,是其他部門無法比擬的。設立環保警察,無疑會在提高執法力度、減少執法阻力等方面有實質性的突破,環境執法效率的提升,無疑會讓當下一些地方有法不行、執法不力的疲沓狀態有一個根本性的改觀。此外,環保警察隊伍的出現,也有利于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
環保警察在俄、德、法等發達國家的環保執法領域存在已久,主要負責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如俄羅斯的生態警察,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預防生態犯罪和行政違法。在我國,環保警察其實也并非新鮮事,近年來先后有15個省市都成立了專司環保執法的環保警察。但在一些地方建立環保警察隊伍的同時,另一些地方的環保警察隊伍又被撤銷。環保警察的存廢之爭,主要體現在設立這一執法力量的法律依據、職責劃分和現實可行性等方面。
要打消目前對環保警察設立的疑慮,一方面,要完善相關法律,明確環保警察設立的法律依據與正當性。另一方面,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在實踐過程中,對其職責、定位進行明確,例如甄別環境安全事故或隱患是否達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預防和偵辦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等。
在環保執法形勢嚴峻的現實面前,環保警察的設立,是有效遏制環境惡化風險、維護民眾環境權益的需要。只要定位精準,履職有力,環保警察就一定能發揮出環保執法輕騎兵的重要作用。對于這一新生事物,更應看到它在增強環保執法力量上的作用,進行深入的探索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