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提高財政專項資金效益,促進實現江河湖泊休養生息,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建〔2014〕650號,以下簡稱《績效辦法》)。本報記者近日為此采訪了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污染防治司相關負責人。
中國環境報:剛剛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強調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績效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這一要求的呼應?
答:《績效辦法》是落實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重要實踐,是環境保護新常態條件下強化財政轉移支付監管,適應預算績效改革新業態的重要舉措,是評價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模式的轉型升級具有重要的導向和指引作用。《績效辦法》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上體現生態文明要求,引導地方建立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績效辦法》從源頭上理順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脈絡,為未來一段時期內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厘清了方向。推動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在管理方式上由傳統的固定資產建設和投入為主的項目治理模式,向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和長效投入模式轉變。對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也具有導向和指引作用。
中國環境報:《績效辦法》如何改善以往資金使用后,環境效益不明顯等
問題?
答: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是中央為促進地方實現其
政策目標以及針對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務,而設立的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補助資金。以往一些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中央宏觀調控作用不明顯,資金具體使用方向與目標要求不完全一致,資金使用效益總體不高,環境效益不明顯等問題。
《績效辦法》堅持江河湖泊保護的建章立制和多元融資并重,務求取得生態環境改善的實效。
《績效辦法》針對中央財政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制定,構建了融生態環境效益、投融資效率和管理效力于一體的系統評價體系,適應社會公眾對水環境質量改善的期待,符合國家創新環保投融資機制,提高投資效率的改革方向,以及用制度保護環境的生態文明建設需求。
《績效辦法》突出了財政資金支持所取得的環境成效,包括水質改善、自然岸線恢復、植被覆蓋增加、污染物削減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以推動實現流域生態環境的改善、生態空間的釋放與優化和優質生態產品的增加。
另外,《績效辦法》的實施將推動實現水質目標管理向流域層面的水生態目標管理的轉變,由傳統的主要污染物
減排以及河湖水質變化等向整個流域生態系統健康的轉變;突出加強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如強化了對項目進度、投融資結構、預算執行等投融資效率的關注;強化了中央資金的使用對于實現保護目標方面的效率,以及在發揮國家重大生態項目投資拉動方面的作用,如吸引地方資金、社會資本等進入水環境治理領域,逐步建立河湖治理穩定的投入機制;增加了對
法規制度、部門協作、信息公開等長效機制建設方面的內容,以落實依法治水、協同治水、全民監督的改革方針,促進江河湖泊保護、技術和工程能力的建設與提升。
中國環境報:《績效辦法》在評價方式和程序上有哪些創新?
答:《績效辦法》提出江河湖泊保護的多種績效評價方式,規范了績效自評、績效再評價、績效監測等評價方式與程序。
《績效辦法》建立了規范的評價方式和程序,績效評價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實施。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于每年12月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每年選取部分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組織開展績效再評價。績效再評價可以在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期內組織實施,也可以在實施期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績效再評價結果與績效評價結果不一致時,以績效再評價結果為準。
《績效辦法》提出績效再評價可以根據“地方及社會投入”等指標情況在各江河湖泊之間進行橫向比較和排序,進行分檔打分,并作為加分項予以鼓勵,集中體現了國家對轉變中央財政投入模式,創新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河湖治理投入的改革方向。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從績效評價指標中選取一部分指標進行動態監測,定期獲取監測數據信息。為保障績效評價的客觀真實,《績效辦法》首次借助國家生態遙感系統對評價湖泊的湖(濱)自然岸線率、流域范圍內植被覆蓋率、生態建設和恢復面積等進行重點監控、動態監測,避免不實數據對評價結果造成影響,也避免一些破壞性開發活動對江河湖泊環境保護的影響。
中國環境報:為讓江河湖泊環境改善效果良好,《績效辦法》建立起怎樣的獎懲機制?評價結果如何應用?
答:《績效辦法》強調江河湖泊保護結果的反饋和應用,建立了資金獎罰、遞補退出、行政問責等多方位的獎懲機制。
《績效辦法》提出江河湖泊保護的具體績效目標通過編制實施方案予以明確。實施方案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批復后實施(計劃單列市實施方案由本市政府批復)。通過實施方案進行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確保河湖治理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實施方案由省級政府批復,便于落實地方保護責任。
《績效辦法》強化了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與應用。國家對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和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均實行統一的績效評價方法和標準,體現了公平性和一致性,便于縱向排名和橫向比較。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國家對重點和一般名錄實行滾動管理,建立遞補和退出機制。
同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映到后續年度資金的撥付和使用,體現獎優罰劣,避免資金沉淀和閑置浪費。方案實施期結束后,將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獎懲,實施狀況好的地區將獲得獎補資金予以鞏固成效,實施狀況持續較差地區將被扣減已安排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對重要數據信息造假等違法違紀行為,將對單位或負責人進行問責,避免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