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和付款風險
(四)價格和付款風險
目前
CDM基本上是買方
市場,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企業的議價能力弱,隨著國內企業對 CDM 的逐步認識,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到市場中成為 CER 的供給方,如果供大于求,CER 的價格會進一步降低,企業預期收益將會大幅減少,甚至無法收回投資成本;同時,根據日本AIM經濟模型測算,發達國家在本國實現CERs的成本比在發展中國國家的成本要高出近10倍,在日本境內減少1噸二氧化碳的邊際成本為234美元,美國為153美元/噸碳,經合組織中的歐洲國家為198美元/噸碳;在中國投資購買CERs的成本大概只有十幾,二十幾美元一噸,巨大的價格差,也可能導致收益嚴重失衡,購買方廉價購買國內市場的CERs,然后轉手銷售,如此給我方造成的隱形損失是無法估計的。
此外,還存在付款風險,即買方取得 CER 后不付款或者市場價格走低時買方放棄購買項目產生 CER 的風險。
(五)融資風險
對于很多企業來講,開發 CDM 項目首先遇到的可能是融資風險,因為項目的建設或改造需要投入巨額資金。此外,CDM 項目還需要投入設計、注冊等費用(至少十多萬美元)。根據現行的規則,購買方通常不會提供這些資金,因此項目業主必須具備較強的融資能力。
(六)法律風險
從
CDM項目的開發到項目建設、運營,法律風險貫穿于 CDM 項目全過程,如果在項目前期及項目運行過程中不注意加以防范,將會給項目業主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
面對 CDM 這一新生事物,國外買方具有信息、資金等優勢,國內企業處于嚴重不利的地位。國內企業缺乏相關人才,不僅對 CDM 機制和國際商事法律比較陌生,對國外買方資信等情況也缺少了解,如果稀里糊涂就簽署巨額合同,法律風險可想而知。
在當前的CDM市場上,國外 CER 買方魚龍混雜。一些新注冊的公司并不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他們購買CER的目的在于待國際市場CER價格走高的時候將購買的CER轉讓以謀利,與這樣的買方簽約,賣方將面臨雙重法律風險。首先,如果買方認為國際市場CER價格不高,達不到買方預期收益,買方有可能不履行和賣方簽訂的ERPA,即使賣方贏得仲裁,但想從這種資信的買方那里得到索賠也十分困難。此時,CDM項目開發的最好時機已過,買方將蒙受投入無法收回,項目投資失敗的風險。其次,如果項目業主與這類買方簽訂了條件苛刻的ERPA,但是項目投產后產生的CER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數量,買方很有可能借此進行惡意仲裁,希望借此取得巨額索賠,項目業主同樣也難免損失。
目前《
減排量購買協議》的文本通常都是由國外購買方提供的,協議條款多注重保護購買方權利和利益,對國內賣方的義務、責任規定非常苛刻。如果項目業主風險意識淡薄,僅關注價格條款而忽略其他重要條款,就會為以后履行協議埋下嚴重隱患,一旦發生國際
碳交易市場出現重大變化,或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意外情形,項目業主可能遭受巨大損失或遭受買方巨額索賠。
(七)其他風險
項目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如天然氣發電項目可能面臨無氣可用于發電的尷尬局面,導致 CER 不能按照約定交付的風險。此外,自然災害也會對CDM項目產生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