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
碳金融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將碳金融業務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之中,制定風險管理
政策與程序,全面、及時、準確地對碳金融業務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二是要加強對項目特有風險監控。
CDM 項目具有審批時間長、開發周期長的特點,應加強對項目建設風險、運行風險的監測,確保資金及時回流還貸。
三是要加強對碳金融
衍生品風險管理。除最基本的
排放權遠期和期貨交易外,
碳排放權的貨幣化、碳排放權交付保證、套利交易工具、保險( 擔保) 、與碳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等,都已成為當今國際
碳交易市場發展中的亮點。碳金融產品的多元化及多樣化也會帶來相應的風險,金融法應作出合理規定,將碳交易納入金融監管視野,有效防范風險。由監管部門出臺相關風險控制標準,開展風險監測和現場檢查,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碳金融業務。金融機構要健全風險防控機制,通過銀團貸款、分期投入資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風險; 實行套期保值,防范匯率風險; 完善合同條款,轉移政策風險; 通過聘請國際化律師,規避法律風險。